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04.09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5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科要加强对本地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涉外税收主管税务机关要有专人从事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工作,并指定一部门协调本单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2、 要进一步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入境登记、双向申报、核定征收、离境清税”十六字税收管理办法。强化对拒不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同时做好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资料的建档工作。
3、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临时来华从事应税劳务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重点加强对来华从事文艺表演、体育竞技活动、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劳务、教师等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 对协定国居民要开展经常性的自动税收情报交换,重点开展对美、日、韩三国税收情报交换。
5、 全面运用电子申报、电子缴库方式申报缴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从2004年度起,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缴统一使用电子文档,并将所有信息集中至市局计算机中心。
6、 要加强对外籍人员及企业办税人员个人所得税培训。培训资料可以从市局内部网站FTP外税处目录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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