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74号)
赣人社字〔2018〕27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关于“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精神,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做好技能扶贫和促进就业的基础工作,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指依据经国家审核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评价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鉴定活动。
本着“市场需要、考生自愿、促进就业”的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分为技能类和高新类,具体项目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我省产业和区域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自主开发的考核项目,考核规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8〕31号)要求,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得到正式函复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发审定考核规范和题库、申报备案、考评员培训认证、空白证书印制管理、信息管理和省本级考务组织、证书核发以及高新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公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技能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证书核发等工作。
专项职业能力考点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负责具体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四、考核方式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一般不单独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仅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评员现场评分。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合格。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范执行。国家已配发题库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直接提取;国家题库以外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审定,配发全省使用。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持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证卡或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施。
五、收费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单个考核项目收费。根据“成本补偿”原则,技能类、高新类分别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92号)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和四级“操作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由组织实施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收取,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87号)执行。
(三)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通过的劳动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和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政策。
六、证书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技能类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类颁发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
(一)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配发。
(二)对参加考核合格者,由组织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过证书管理系统制作,颁发写实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盖发证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
(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统一在“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查询。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引导动员各类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确保质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考核规范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与督导人员,认真考评与检查监督,确保考核质量,严禁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不考核就发证的行为。
(三)充实项目。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围绕就业需求大、产业发展急需,尤其是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生产和服务岗位的技能单元,以及具有我省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就业技能,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见附件1),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开发为考核项目,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发展,推动传承创新、铸魂兴业。国家已颁布的《考核规范》,各地不再重复组织开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培〔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责任处室单位:省职鉴中心 校对人:吴炜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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