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人社明电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用工环境和就业环境,帮助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号),决定从2011年2月21日至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1年2月21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此次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和部省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一是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黑中介”等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提供有效的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供需对接,为缓解我省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作出贡献。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处于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这一特殊时期,必须根据这一时期的特点确定清理整顿的对象及重点。一是以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节后需要大量招工的劳动密集型等用人单位为重点,进行清理整顿。二是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及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从事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打击暴力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查处取缔“黑中介”等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认真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用工指导和服务。在我省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当前部分地区、企业在招工中出现结构性短缺现象,反映了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失衡。各地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和职工协商共建、利益共享。
四、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应及时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加强对本系统的调度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形势下开展专项行动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专项行动始终,前期要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成效。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在车站等流动人口集散地和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悬挂标语、发放资料、接受现场咨询,对典型事例以及严重违法组织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在宣传中,要注重引导用人单位转变招人、用人、留人观念,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劳动者转变择业、就业观念,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三)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对重点区域和场所开展实地检查和整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调查处理,切实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源头防范,长效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结合此次专项行动中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加强跟踪,落实整治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积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形成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损害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总队);2011年3月1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4月6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数据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家三部门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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