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省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和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日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引导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全省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 对全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评价、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等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它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在江西省的分支机构,接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研究、开发、完善相关职业(专项职业能力)技能鉴定题库和地方性水平评价标准;
(二)参与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等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方式、方法和手段;
(三)参与各类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检查、勘验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制定和督导评估活动;
(四)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参与组织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并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七)总结与挖掘相关职业领域内绝活绝技,推动实现代际传承,并发扬光大;
(八)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各专业委员会组成。日常领导机构为主任会议,设主任1名,顾问、副主任、成员若干名。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执行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
(三)拟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方案;
(四)协调联络、汇总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需要,按不同职业或专业的特点和工作任务,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家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从专家委员会依托单位中产生,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策决议,负责推荐、考评本专业委员会专家;
(二)研究推广鉴定新技术、新方法,参与研究、制定鉴定场地设置标准、考评流程;
(三)根据需要从事鉴定考评、命题、竞赛等工作;
(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汇总分析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依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专项职业能力),设置职业组并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本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采取自主申报,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申报表》,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主任会议批准确定。一般应为经费状况较好、热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研水平高的学校,或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或领导有力、号召力强的行业组织。
未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或授权,不得以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托单位若有变更,须经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内,可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学科或专业带头人为秘书长,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备案,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及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省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选聘。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定通过,可以受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具有本职业(工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设置最高为三级的,以及急需、紧缺行业或部分新兴职业(工种)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级;
(三)长期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技术成果,能指导技术工人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在本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熟悉考评技术,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具有国家、省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鉴定专家资格,及拥有国家、省首席技师、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享受政府津贴技能人才、技能型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技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选聘。
(六)身体健康,能够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七)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急需、紧缺行业和部分新兴职业(工种)以及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本人自荐或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推荐需加盖公章;
(二)审核初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专业委员会根据专家选任资格条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聘用人选,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三)公告聘任。拟聘专家实行公示制度,对拟聘专家须将其工作单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在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公示7天。公示合格后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聘任,发布聘用公告,颁发聘用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专家聘期为3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委员会活动资格、公告取消聘任等处理:
(一)在考评、督导或其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差,并被投诉查实的;
(三)遇有配偶、直系血亲、师生(师徒)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未主动报告申请回避的;
(四)接受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收受贿赂等被查实的;
(五)超越专家职责范围,假借专家委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七)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题库和竞赛试题、评议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年度考核不合格,经主任会议确认解聘的;
(十)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自行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相关职务的;
(二)已到聘任年龄的;
(三)聘任期满,未续聘的;
(四)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专家在完成统一安排的考评、督导、竞赛、命题等工作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主要审议研究以下事项:
(一)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专家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等活动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其他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所需经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共同筹措,主要用于工作会议、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日常管理以及证书成本等费用,以保证专家委员会及其自身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活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并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