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0:18:21

“柠萌语税”之抗疫篇(38):微信缴社保,一次不用跑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15 15:22 编辑

●税务云直播,主播来带货
上周五上午10点,我们与广大纳税人相约税务播报,与大家分享了最新税费热点、餐饮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解答了网友提问。
为了满足大家对餐饮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学习的需求,今天我们一起来回看7月10日上午10点的直播内容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5/640_1594779496111.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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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主播”为您带来:最新税费热点、关于餐饮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税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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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要求,注重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经济政策在实际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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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至7日,李克强总理在贵州考察时强调:突出做好重点民生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力。总理与现场的中小微企业人员交流,大家纷纷表示实实在在享受到了减税降费等政策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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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等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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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其中提到,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力争到2024年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缴费费率、待遇计发、基金管理采取逐步过渡方式实现统一。
餐饮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近期国家推出“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餐饮业纳税人抗击疫情。今年1-5月,全省餐饮业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金额达1亿零180.66万元。
今天重点为大家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涉及餐饮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对专营餐饮的纳税人,2020年收入全免增值税,对同时兼营餐饮服务和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就其发生餐饮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并行执行。
公告还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也就是说餐饮企业如果2020年发生亏损,餐饮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就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办理。
为助力餐饮纳税人的全面复苏,税务部门不仅从政策的层面推出了力度非常大的减税优惠,同时也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纳税人、缴费人大部分涉税、涉费业务均已实现“网上办”。在申报、发票领用、代开、文书备案等高频业务办理的页面,还有“办税咨询”的浮窗,点击后即可一边操作一边截图咨询,非常方便。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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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成都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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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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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从事餐饮的个体户,有雇佣职工,此次社保费减免我们可以享受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四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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