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8〕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的评定。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政府指导、自愿参与、社会监督、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等级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其中:
A级:表示该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好的服务质量。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优良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业务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具备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手段,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
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已经被评为AAA级的机构,再次申报复核且符合AAA级评定标准的授予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第六条 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基本指标达标制与项目指标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等级。具体评分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一)依法成立,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满两年,按时参加人社部门年度报告公示,设立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时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
(三)无失信违法行为,未受到过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
(四)无经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为承担有关责任当事方的记录。
(五)符合《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的其他基本指标要求。
(六)自愿参加并遵守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直接申报A级或AA级,AAA级及以上则需逐级申报。
第九条 参加诚信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2);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交;
(三)近两个年度和近2个月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机构情况简要介绍及近两个年度服务业绩。
第四章 评定依据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依据: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三)评定考核组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重点考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含建章立制、遵章守法、信用水平、服务能力、机构素质、经营管理)、服务绩效、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章 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设立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和赣江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评定机构。
第十三条 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全省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和审议相关申诉及异议;
(三)承担AAA级诚信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评定;
(四)对已评为AAA级诚信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五)其他需要省级评定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设立的评定机构负责本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 级、所辖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级的评定;负责AAA级以上等级的预审及申报工作;
县(市、区)设立的评定机构负责本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 级的评定;负责AA级的预审及申报工作。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将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定机构。
(二)考察审核。由各级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机构情况进行考察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意见。
(三)评定等级。各级评定机构按权限审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诚信等级。AAA级及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评定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社会公示。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作出裁定。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对已评为AAA级和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四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获评诚信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持有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期间,如有不符合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经相应评定机构核实,评定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诚信等级处理,直至取消诚信等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取消诚信等级的,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且自处理之日起4年之内不得申请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docx
2.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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