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02:00:48

【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15 11:03 编辑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8日经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基本民事关系。税法,规范税收征纳关系。民法与税法是两部规范不同关系的法律,但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民法典时代,来听一听税小皖讲的童话故事吧!
青蛙王子与侍从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5/377_1594749647384.jpg?width=1080&size=11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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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启示——代管人的税收责任

★ 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被代管人的财产。被代管人所欠税款由代管人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 举个例子:A失踪后,财产总额为50万元,欠缴税务机关税款为10万元,B是法院指定的A的财产代管人,则B有义务妥善保存A财产,并且有责任从A的50万元财产中支取10万元缴纳欠缴税款。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税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小伙伴们,今天的故事重点get到了啦?一定好好学法守法哦~
①【税收实务】一个粽子的账务处理小知识

②2019年度个税汇算完成后,这些资料请您务必留存备查~

③从《民法典》说开去(一)——代理相关的这些税法知识要牢记

④企业所得税缓缴,7月申报如何操作?

⑤乘风破浪的财会人,一起摇咦摇咦摇~

⑥漫税小课堂|小规模纳税人这些优惠你要知道

⑦何为不征税发票?哪些情形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⑧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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