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检发[1999]8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检发8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检发8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规范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管理,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避免税收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行业、某类纳税人、重点税种进行的重点检查。不含未申报户、漏管户、未入库户、闭歇业户等管理性日常检查。
第三条 全市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局检查管理处统一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由各分局、县局实施。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须遵循"各税统查、个税必查、发票严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每年初应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当年度专项检查计划的内容、重点,由市局检查管理处进行整理、汇总,拟定市局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经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第六条 为了保证每年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得以认真落实,年度内除上级税务机关和市政府安排的检查外,市局各业务处室不再对未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另行布置检查。
第七条 全市在布置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之前,有关业务处室应针对纳税人行业经营特点,提出专项检查详细方案,包括稽查提纲、稽查重点,检查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稽查干部进行辅导,以提高稽查干部的业务技能。
第八条 各分局、县局在接到市局下达的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后,应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全年各项稽查工作任务,并按照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分局、县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局检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检查管理处及有关业务处室。
第十条 各分局、县局在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向市局检查管理处及有关业务处室以书面形式上报检查工作的总结、案例和稽查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的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依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局检查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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