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三[1999]7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地税三7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地税三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日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房产税税收业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经租未出售的商品房所收取的房屋租金,必须按从租计征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经租未出售的商品房,必须按从租计征的方式征收房产税;对用于自己办公或经营的未出售的商品房,应按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企业转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资产控管公司或乡(镇)、村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租赁经营的房产,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资产控管公司、乡(镇)、村资产经营公司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关于私房租赁税收的税负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锡地税三1号文件《关于无锡市区私房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即:综合征收率为19%,在入库时,再分税种、 基金(费)分级次入库,严禁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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