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9]1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4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二、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有关免税审批办法暂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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