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9]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5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各级政府(包括县、乡级政府)委托代征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各项基金(费),各级地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征足收齐,为增加地方财力作出贡献。同时,要做好代征基金(费)的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每年7月31日前及次年1月31日前分两次将统计数据上报省局(报表式样见附件2),以便省局了解情况,同时为以后费改税工作做准备。
二、对基金(费)代征工作要加强领导,规范征收,及时划解。
三、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与委托代征的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加以解决,避免代征过程中产生的税企矛盾。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地税部门代征基金(费)征收情况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