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苏地税[1999]63号、苏财综[1999]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10%征收土地开发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10%征收土地开发资金的通知
苏地税63号、苏财综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10%征收土地开发资金的通知
苏地税63号、苏财综9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43号)精神,省政府苏政发148号规定的“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的项目已取消。各地应立即停止执行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l0%的土地开发资金的规定。1999年已征集的土地开发资金款不再退还企业,连同以前年度的尾款,于5月31日前全部汇缴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过渡帐户,省地税局结清帐目后,将于6月30日取消此户。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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