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6:56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9]11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1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办税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办税人员管理制度,是加强对办税人员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营造良好治税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单位联系实际,并与省局高平台软件应用、税务登记换证,以及税法知识宣传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推行办税人员制度工作收到实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办税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设置办税人员。为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管理,规范办税人员的办税行为,增强办税人员的办税责任,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质量,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办税人员的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设置办税人员,一个纳税户设置的办税人员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二、办税人员的条件
办税人员原则上应由财务负责人担任,对一些规模较小且无专职财务人员的纳税户,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担任,具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2、纳税人的在职职工,工作上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能够准确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税资格的审批
办税人员需由企业财务部门提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办税人员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的复印件及一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2、主管国税机关对办税人员报批资料应认真审核,并做好对办税人员岗前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放《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凡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办税人员的资格证书号码按地区简称外加六位数进行编制,其中第一位数代表着分局号,其他五位数为顺序号,市区分局的分局代号分别为:一分局:1,二分局:2,三分局:3,四分局:4,新区分局:5,园区局:6,外税分局:7;县区分局的分局代号由各市局确定。例:苏州市国税一分局某企业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号码为:苏100001。
3、市区范围内办税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市区各分局结合新办企业税法知识培训同时进行,现有纳税户中的办税人员如曾参加过主管国税机关举办的税法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不需培训直接参加办税人员资格考试;县区由各县市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培训方式。
4、纳税人报送的《办税人员资格审批表》除返回纳税人一份外,其余资料均需纳入该纳税人的户籍资料进行管理。
5、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敦促办税人员自觉履行办税人员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办税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在遇有税收政策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税法公告会等形式告知办税人员。
四、办税人员的工作职责
办税人员在税收业务上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及时掌握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用情况,对原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经营规模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负责发票及其他税务票证的申请领购及保管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存放、保管各类税收票证,对本单位税务票证的正确使用进行辅导、监督,及时纠正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票证的行为;
3、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解缴入库,遇特殊困难,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纳税手续;
4、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新办户的实地情况调查、税源情况调查以及税收检查等工作,如实向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保证税务调查、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辅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宣传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6、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五、资格证书的使用
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办税人员办理,办税人员在办理下列税务事宜时,必须向受理人员出示《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1、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停复业、注销申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的验换证;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
3、申请印购、代监开、认证发票及调整发票供应量;
4、申请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5、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请以及申请减免滞纳金;
6、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
7、申请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宜。
办税人员资格证书是办税人员从事办税工作的证明,应妥善加以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申请补发。办税人员如外出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有关涉税事务时,应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明确代办人。
六、办税资格的取消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管理、对办税人员的各类税务违章行为应及时在其办税资格证书上做好记录,办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办税资格,并通知纳税人重新确定办税人员:
1、纳税人原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已超过半年,办税人员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2、连续二个月迟申报或者当年迟申报次数累计超过三次,以及当年不申报次数累计超过二次的;
3、未按规定的要求保管发票,造成发票遗失或被盗在二次以上的;
4、因办税人员的工作过失导致纳税人一次少缴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
5、明知本单位有偷漏税行为,拒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
6、屡次将办税人员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
7、曾在失踪户中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并与该纳税人的失踪存在关联责任的;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办税人员因上述原因被取消办税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收缴其办税资格证书,并且不得再为其重新办理办税资格认定;被取消办税资格的办税人员如已在其他单位兼职担任办税人员的,主管国税机关一经发现也应立即取消其办税资格。
七、各县市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附件:
1、办税人员资格审批表(略)
2、办税人员资格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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