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9]14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沐浴行业推广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沐浴行业推广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4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沐浴行业推广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4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服务业发票使用,有效监控发票违章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业推广使用"江苏省南京市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以下简称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其他服务业"中沐浴业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经营项目较为单一,只收一道门票的,其门票必须使用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
2.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由二联改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内部用于记帐或传递核对审查(票样附后)。
3.考虑沐浴行业发票使用的特殊要求,增加面额为壹角的服务业定额发票(A),发票代码为G53.
4.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的发放、使用及管理,依照宁地税征发(1998)13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各分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沐浴业推广使用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企业原有库存发票可用至6月30日止。过期未使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其剪角作废。餐饮业原使用的二联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逐步过渡使用完毕。各分局应于6月30日前做好服务通用定额发票的计划调整和对从事沐浴业的纳税人进行告知和宣传的工作。
6.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使用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及监督,对纳税人未按本规定执行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7.各县地税局比照执行。
8.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服务通用定额发票(A)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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