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9]17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7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7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各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苏地税发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凡由地税机关征管的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单位、个人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时,必须向被保险单位、个人开具套印有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各保险公司须将原印制的各类机动车辆保险费收费凭证予以清理销毁。
三、各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1日起仍未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费专用发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关于我省各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各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
苏地税函124号 1999年4月28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取凭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各保险公司使用的自己印制的收据不得作为保险费收取凭证。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五月一日起,我省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套印有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保险费发票。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就保险费发票式样及种类尚未明确,为了不使各保险公司微机开票程序有较大变动,经各保险公司同意,平安、天安、华泰、大众四家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收费发票,暂由省局集中印制、发放。太平洋、人民保险(原中保财产)等其他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收费发票,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管理。
以上为我省机动车辆保费使用发票的过渡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后,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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