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9]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5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日
淮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对外提供劳务收入营业税缴纳地点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31号)悉,现就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虽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下属的报帐制单位,但其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外从事营业税劳务并取得收入、在财务上计算盈亏,因此,其未按税法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洪泽县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江苏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部门,并直接向其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等应税所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应由其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洪泽县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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