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9]18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使行政收费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申领,并统一制定规范标准及工作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2.各单位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对去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今后不得再发生。
3.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收入的管理也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各单位对目前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九八年度收费金额、使用票据等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市局,以后每年元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1.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
2.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收费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地税发55号 1999年4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根据去年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整改建制
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是地税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地税机关的社会形象。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剖析去年全省税务行政收费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漏洞,区别情况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在今后的收费工作中,不得再发生同样问题。
二、规范税务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各级地税机关要规范税务行政行为,遵守《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不得将税务登记证的办理、验证、换证,纳税申报的受理,税款的核定、征收,涉税文书的审批等属于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交给中介机构代理,向纳税人收取有关费用,将税务机关的无偿服务变为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
三、坚持按章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范围收费
各级地税机关收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开具收费凭据时,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称填写,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对发票工本费的收取要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1994)14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收取,已经取消的发票管理费一律不得再收取。
对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收取。各地对已收取的保证金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要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对一些尚未立项但确实因税收管理需要必须发生的以收抵支的收费项目,各地应积极向物价部门反映,申请立项,做到收费行为合法合规。对税务登记验证费、税收资料工本费等收费项目省局将统一向省物价局申请立项。
四、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对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各地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尚未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地税机关要抓紧时间补办,使税务行政收费行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各级地税机关收取的税务行政收费收入要按财政部门现行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依法收费
加强日常检查,是严格依法收费的重要保证。各级地税机关每年要开展一次税务行政收费自查活动,以加强对本部门税务行政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上级地税机关要将税务行政收费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的指标范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