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3:09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9]28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8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8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外籍个人境内外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现将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92号《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外籍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00年1月份开始,所有外籍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提供境外母公司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在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完善外籍个人档案。2000年3月份,各分局、县局应在管辖区域内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市局下发的外籍个人名单,在已有的外籍个人档案基础上,凡是在我市领取劳动就业证的外籍人员,都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各分局、县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对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外籍个人进行审核。2000年7月份前,将需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外籍个人名单和初审资料,报市局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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