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五)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折扣冲减营业额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在旧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没有。借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折扣,折扣与折让有哪些区别。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1.所称的折扣仅指商业折扣,对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都不适用。

2.折扣额能否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营业额在一张发票上反映,即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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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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