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2: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南汇发[200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汇发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汇发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省辖市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江苏省及南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思想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真正理解和掌握《通知》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和江苏省国税、地税局将联合举办一期培训班,各地也要组织相应的培训,二是要抓好贯彻落实,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贯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三是要广泛积极地开展宣传,形成有利于贯彻这一措施的社会氛围。
二、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完税或免税证明,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接受、保管和出具等管理程序,建立各类台帐。对按照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有关法定免税收入,企业要向银行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单(见附件格式七),并附上有权税务机关的免税文件或批复,方可申请购付汇。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结售付汇管理规定,保留各类售付汇凭证以备查。
三、国税局有权向有关银行出具税务凭证的,原则上为各省辖市国税局的专职涉外税务管理部门,付汇业务量大的县(市)可由省辖市国税机关授权其办理。地方税务局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四、各种有关税务凭证按《通知》规定的格式一至六和省三部门联合贯彻意见规定的格式七,分为A至G七类,编号时在字母后设10位数字,第一和第二位数代表年份,如01表示2001年,第三和第四位数为32,第五到第十位为顺序号。各类税务凭证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层层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妥善保管,建立领、用、存登记台帐。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银行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联系人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银行提供其印模,同时,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定期进行核对,严防假冒欺骗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银行要对各自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总结和上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附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格式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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