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州国税发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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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7号
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做好个体税收定额调整工作和“定额+开票”征收方式的实施,保证定额发票的推广和使用,努力建立个体税收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特就市局苏国税发221、222号两个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定额与逐笔开具普通发票 鉴于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的特殊性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额中不开票部分核定定额,不仅必要也是合理的。因此,为保证“定额+开票”征收方式的顺利推行,各单位对定期定额户发票管理的重点是堵塞其使用自制凭证,对销售逐笔开具发票可暂不作要求,但如果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则必须开具,否则,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于部分用票量增加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可酌情适应调减原定额,但时间不得短于半年,并应按规定权限报批,以维护定额的严肃性。
二、关于原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定额的核定 为保证定额的核定准确合理,对原未使用发票的个体商业户,其定额不作降低,如其提出申请需使用发票的,应从紧掌握其定额的剥离,剥离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定额的10%。如超过10%的,应报经分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
三、关于新开业户定额的核定 起点定额核定原则上不含开票部分,因此,新开业户的定额核定一般不得将起点定额再剥离,对于少数行业用票量较大的,或者在定额核定过程中矛盾较突出的,可酌情适当剥离,剥离的方法可按其经营地邻近同类同行业业户的平均定额水平确定。
四、关于经营大宗商品的发票使用 经营大宗商品的个体工商业户,如家电、摩托车、自行车、通信器材、家具、建材等,如果提出使用定额发票不方便,可向其推荐使用税控收银机,使用卷式发票,严格禁止再使用手写式填开发票。
五、关于租柜经营者使用发票 租柜经营包括外地业户进场(店)经营,如果其独立核算的,应向场(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购领定额发票或卷式发票;如果其作为联销(营)形式实行统一核算的,其销售收入必须并入场(店),一并申报纳税。如果其使用场(店)发票,销售收入又不并入,一经发现,则按偷税处理。
六、关于定额发票领购 对个体工商业户购领定额发票量较大、次数较多的,可调整其定额发票核定供应量,一般应保证其一个月的用量,并在购领定额发票时征收税款。如果个体工商业户对征收税款有异议的,则定额发票供应按其原核定的定额发票供应量补足其开票使用部分。
七、关于起点定额标准的调整 个体定额管理实行起点定额标准应实事求是,部分地区或业户明显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经市局同意,可通过分步调整的办法,在今年上半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个别行业起点定额标准较高,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各单位应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说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报告,其定额经市局同意后可酌情调低。对于部分市场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实行起点定额标准有困难的,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反映,经市局同意后可在一定时期内酌情调低。
八、关于扩大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 为鼓励公平竞争,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各单位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或账证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建材、家电、家具、摩托车、通信器材等行业,应比照个体征管的办法,采取“定额+开票”的征收方式,使用定额发票,或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使用卷式发票。如何进一步扩大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市局将在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另行明确。
各单位在执行上述补充意见时,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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