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2:0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1]1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监控、核销等管理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由计会部门负责。对日常征管中形成的欠缴税金由基层征管部门负责追缴,对稽查(检查)形成的欠缴税金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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