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 苏银汇[200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银汇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银汇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县市支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住友银行苏州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汇发(2000)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外管支局、国税、地税及各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并于2月20日前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外管、税务、银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对于金额较大的售付汇,银行应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核对。
三、国税局有权向有关银行出具税务凭证的为各市国税局的专职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及市区有关分局(具体单位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一)。
四、地税局有权向有关银行出具税务凭证的单位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支局及各市外管支局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三。
附件: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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