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八)
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之所以要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是因为按照营业税的征税要素来讲,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了金融商品的买卖也符合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在总的征税原则下不能有例外,另外,目前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如私募基金)取得相当的收益却不纳税,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税负不公。
2.适用范围由“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扩大到“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这主要考虑到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加,远期、期权、掉期等原先的三类业务显然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要为以后经济行为征税提前留下空间。
要理解本条规定,还要掌握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外汇。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目前我国外汇买卖业务的种类包括:
(1)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按当天的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成交,并在交易日以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3)调期外汇买卖,进行两笔外汇买卖,一笔为即期,一笔为远期,金额相等,买卖货币方向对调。
(4)期权外汇买卖,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买卖。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3.非货物期货。
期货分为货物期货和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一般是指贵重金属期货(如铜),农副产品期货(如大豆)和能源期货(如原油)。非货物期货是指货物期货以外的期货,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对非货物期货买卖,应当征收营业税。
4.其他金融商品。
其他金融商品是指除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以外的金融商品,主要包括金融衍生品。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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