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1:0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 苏地税发[2000]3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3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3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5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9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的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地国际海运公司、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用票量,按季编制用票计划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通知印刷厂将《专用发票》送达各地。发票工本费由各市地税局和印刷厂直接结算。
二、从事国际海运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持加盖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印章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带发票领购簿到各市地税局领购。再次购买《专用发票》时,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直接到各市地税局领购。如企业发生变化,不再经营国际海运或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地方税务部门应停止对其供票。
三、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地方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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