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六)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确认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

1.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

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还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这条规定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删除。

2.将“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统字344号)所附的《经济类型与代码》对各种经济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构成中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中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非个体经营者,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时候,都将原先“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

之所以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是因为本条款描述的主体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是缴纳营业税,而税务机关才是征收营业税。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问题。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2)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以及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

(3)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2.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判定征税的原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就是判定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基本原则。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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