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0:2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苏地税函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苏地税函13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1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