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9:5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0]2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2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是指根据国办发101号文件精神改制而成的企业。在国办发10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改制为企业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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