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检发[2000]14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检发14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检发144号
全文有效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现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8)0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有关稽查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各分局、县局要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二、对实名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给举报人复函。
三、仅涉及到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一律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对批办的举报案件应认真查处,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维护地税形象。
五、各级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不得有任何遗失。违者将予以追究。
六、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奖励幅度按苏地税发(2000)053号文办理。
七、市局举报中心设在市局检查管理处,电话号码:4412075、4793110;地址:南京市复成里1号;邮编:210002.附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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