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6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炕孵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炕孵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炕孵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9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炕孵业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盐地税发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炕孵业取得的所得,应以经营户为单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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