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局 宁地税征发[2000]154号 南京市地税局关于使用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的通知
南京市地税局南京市地税局关于使用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54号
南京市地税局关于使用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54号
全文有效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收漏洞、对财务收支凭证实行有效管理,维护财务收支凭证的合法性,南京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增设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现就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是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取得非经营性款项收入时提供给付款方的票据,属财务收支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资金往来以及暂收等非经营性款项时都应开具和索取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具体开具范围详见附件1);超范围使用,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资金往来专用发票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用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以及暂收的收款收据和未套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一律无效。
三、任何单位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开并妥善保管,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的用量情况及使用资料,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四、领用资金往来发票的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入帐。
五、凡涉及到企业投资入股、联营企业的利润分红的资金往来经营行为的,在使用资金往来发票的同时,应填写《被投资企业分配收益证明单》。(附件3)
六、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企业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管理和检查,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汇报。
附件:1.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使用范围2.资金往来发票票样(略)3.被投资企业分配收益证明单(略)
附件1.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使用的范围
1.福利彩票发行收入
2.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3.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
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
5.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
6.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经营权
7.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 )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费用。
9.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
10. 各企事业单位向参加会议单位收取的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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