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3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农民个人利用收割机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函11号)悉。现批复如下:
对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不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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