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49号)执行。
2.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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