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8:17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22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缴款书两次销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缴款书两次销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2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缴款书两次销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由于结算上的原因,专业银行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并加盖转讫章到税款解缴金库时间上难以一致。目前,我市各基层征收单位采取一次销号的做法,即依据金库入库日期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间和逾期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的依据。这不仅使相关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有关征管质量指标的统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高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保证有关入库率指标和逾期税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市局决定各征收分局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时,实施缴款书两次销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第一次销号 第一次销号,即依据银行经收点返回的缴款书报查联(或扣缴清单)进行销号。各基层征收单位每日应根据银行经收点当天收到并加盖转讫章后返还国税机关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或扣缴清单逐笔进行第一次销号,销号信息作为纳税人税款入库数(税收会计作“在途税金” ),据以计算入库率和加收滞纳金的依据。为提高效率,并减轻征收部门的工作量,各单位应积极与银行经收点进行联系,明确由经收点提供当日经收汇解税款的有关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的具体格式及要求由市局信息中心提供。
二、第二次销号 第二次销号,即目前实行的按国库返回的缴款书回执联(或金库入库信息)进行销号。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市局提供的金库入库信息进行第二次销号,销号信息作为税收会计的入库数,并据以进行税收会计核算,两次销号之间的差异设“在途税金”账户核算,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事项由计财处另行明确。
三、滞纳金的计算 各单位应根据第一次销号的信息,对超过法定缴款期限(每月十日以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前将缴款书送缴银行经收点,经收点经收并加盖转讫章的,即作为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再加收滞纳金。
四、入库率的计算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苏国税发122号文件和征管处、计财处苏国税征函06(苏国税计函12号)函件的要求正确计算准期入库率和本期入库率。准期入库率和本期入库率的计算均以第一次销号的税款数作为相应的税款入库数。准期入库率的计算口径为法定缴款期限(每月十日以前),本期入库率的计算口径为每月1日到月度终了(即自然月份)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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