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4 12:11 编辑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新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今日起,小编带您分项解析指引中的政策内容,咱们一起学起来~
第
一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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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编辑设计:北京昌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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