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0]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14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8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对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1989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各省辖市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由各地政府确定。新标准从2000年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市区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南京 7.00 5.00 4.00 3.00 1.50 1.00 0.80
无锡 3.00 2.00 1.50 1.00 0.50
徐州 3.00 2.00 1.50 1.00 0.50
常州 2.00 1.50 1.00 0.50
苏州 3.00 2.00 1.50 1.00 0.50
南通 2.00 1.50 1.00 0.50
连云港 2.00 1.50 1.00 0.50
淮阴 2.00 1.50 1.00 0.50
盐城 2.00 1.50 1.00 0.50
扬州 2.00 1.50 1.00 0.50
镇江 2.00 1.50 1.00 0.50
泰州 2.00 1.50 1.00 0.50
宿迁 2.00 1.50 1.00 0.50
常熟 1.0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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