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6:5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30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0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09号
全文有效
2000-10-13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中新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拆迁安置户“拆一还一”的营业用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镇地税函1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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