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3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营业代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营业代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营业代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4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10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公司营业代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代表,属于本公司雇员的,其推销公司产品取-得的劳务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属于非本公司雇员的,其取得的上述劳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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