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1]3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苏国税发3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苏国税发34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为及时掌握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以及省纪委和省有关部门转办,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三)在全省或省辖市、县(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违法案件;
(四)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跨地区的重大案件或协查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二、督办案件的工作程序。对列为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附件1),相关地区接函后,应迅速组织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附件2),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案件来源、检查时间及检查所属时期等;
(二) 被查单位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主办单位和负责人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或案件主查人员;
(四)检查过程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措施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五)违法事实和手段及其他情节;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配合检查的情况。
(七)对违法问题的定性及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收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三)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及上报时间。
三、各地要切实抓好对省局督办案件的组织、指导、协调。案发地接到省局督办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一把手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直接负责。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职责。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在查处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省局报告。对紧急或查处发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应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省局稽查局具体负责案件的督办工作。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省局汇报。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国税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省辖市国税局主管领导、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赞扬(立功、奖励办法省局另定)。
五、各地应在每季后20天之前,将前季度的督办工作情况《省局督办案件统计表》(附件3)报送省局(稽查局)。省局将定期对督办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每年按季进行通报总结。
六、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附件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略)
附件3:××××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督办案件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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