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5:4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缓征税款,税收会计凭证批准的“缓缴税款通知书”借记;“待征”类科目-缓征税款,贷记:“待征”类科目-本年新欠;缓征到期时,由会计直接填制记帐凭证作帐务处理,借记:“待征”类科目-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贷记:“待征”类科目-缓征税款。
二、对呆帐税款,税收会计凭“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呆帐原因,贷记:“待征”类科目;凭“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借记:损失税款核销-死欠核销,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呆帐原因;凭呆帐税金缴税的完税凭证,借记:“上解”或“入库”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呆帐原因。
三、对死欠核销,税收会计凭“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死欠核销,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或“待征”类科目)。
四、各级征管部门应将欠税核算所需的各种原始凭证及时传递同级税收会计部门,以确保欠税核算的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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