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呆账税金的认定
对符合呆账税金认定条件的纳税人,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表式附文后),井附《通知》中规定的申请材料,逐级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审批确认。
已确认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新发生符合此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也应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审批确认。
二、核销死欠的确认
对核销死欠的纳税人,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表式附文后),并附《通知》中规定的申请材料,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审批。
三、为便于操作,省局重新设计了“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和“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
四、对2000年以前确认的呆账税金,应重新确认分类核算,并在2001年3月底前确认完毕。
五、对已办理其他呆账税金确认的企业,后又发生关停、破产、兼并的,应将此项呆账税金结转到对应的明细科目。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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