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1]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专业性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专业性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专业性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9号
全文有效
2001-01-15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税局苏国税发560号《关于确定专业性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资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严格执行。
一、向国税机关申请自印卷式发票的企业,必须拥有税控收款机数量在10台以上,同时必须按照一年的使用量申请印制,且数量不少于1000卷。
二、企业需要自印卷式发票和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卷式发票,由企业和市发票管理处填制《卷式发票印制申请书》,主管国税机关和市局征管处审核、审批。并定于每月的5日由市局征管处统一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审批同意后,统一编号,交有关印刷企业印刷,并由承印企业直接送货至申请印制的单位。
三、申请卷式发票的印制,自市局征管处每月5日上报省局至印刷厂交申请印制的单位,所需时间约20天左右。
四、请各主管国税机关做好卷式发票的申请、审批和印制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国税局《关于确定专业性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资格的通知》(略)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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