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5:07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征[2001]2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加发票和定期定额的税收征管意见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加发票和定期定额的税收征管意见
锡地税征2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加发票和定期定额的税收征管意见
锡地税征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12日
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定额管理,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纳税环境,避免核定工作中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市局决定对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月基准定额标准和征收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的调整:
按锡地税征10号文件和锡地税征1号文件规定应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根据本文附表所列基准定额标准调整定额。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1、对上年开具发票金额超过上年核定定额的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核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2、对上年开具发票金额未超过上年核定定额的业户,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以上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锡地税征1号文件执行。
(二)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锡地税征29号文件规定实行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有关征管规定:
1、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实际不开票营业额不超过核定定额的20%,可按核定定额进行纳税申报。如实际不开票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按实申报;否则,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40条以及市局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开具发票的营业额均应并入应税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3、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的营业税户,核定的定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附表所列基准定额。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低于基准定额的,应报送市局征管处审批后执行。
4、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营业税户,核定的定额均不得低于附表所列基准定额。
5、定额一经确定,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变,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定额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批后执行,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6、对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中符合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先由其自行按经营收入进行申报纳税3个月,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根据附表所列基准定额的标准核定其定额,次年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定额。
7、对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经营形式进行运输的个人(包括出租车行业)的定额核定和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8、各分局应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此次营业税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户和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并将定额核定清册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工作完成后,应将每户定额核定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内张榜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9、对此次定额调整过程中未能列举的行业,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以便及时确定。
10、此次定额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并按规定认真开展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工作。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以上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件: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基准定额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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