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1]10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10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104号
全文有效
2001.04.09
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关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意见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列出固定资产目录,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扣除折旧费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可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后,按规定建立税前亏损弥补台帐,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否则,不得弥补。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并报税务部门备案。投资者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变更。
二、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意见
1、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列《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2)征收局各征收所、县局各分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确定其征收方式,对鉴定表审核后,报征收局和县局机关。
(3)征收局及县局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审核无异议,应下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3月底。当年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暂实行核定征收,第二年按规定重新鉴定。
3、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出现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4、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以下规定的标准内核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所得率
工业 7%
商业 7%
交通运输 7%
装饰装潢 15%
建筑业(土建、地基等) 10%
房地产开发业 10—15%
饮食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中介机构 15%
技术服务业 15%
其他行业 10%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5、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或收入额的20%以上的;
(5)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制度。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项目登记表》,办理项目登记。企业发生征收方式、经营方式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登记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将投资者纳入高收入范围建立档案,及时准确掌握投资者情况,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征缴、清算等工作。
四、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除按上述办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外,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实行汇算清缴或核定征收清算。
五、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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