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2]5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5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55号
全文有效
2001.07.04
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属地局管理优势,安排专人集中精力,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控管。该项工作列入市局一级岗位责任制考核。
二、各分局、县局(含江宁局)应集中时间对本地区个人所得税重点扣缴单位进行调查,凡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前50位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跟踪个人所得税扣缴质量。
三、2002年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建档范围原则上继续按照宁地税二发(2000)106号文件要求,每个分局高收入个人建档数不低于250人,县局不低于100人。
四、各分局、县局(含江宁局)应在以往高收入个人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管理质量。同时,根据所辖区域的特点,对照《通知》中第二点的高收入个人类型(市局增加一类"IT人员"),选择二类以上高收入个人纳入纳税评估工作,开动脑筋、集中时间和精力,积极探索该类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具体方案请于二月底前报市局二处。
五、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管理方法,于四季度将书面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73号 2001年7月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控管。要结合省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发025号)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应推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与高收入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并运用适当的稽核方法进行控管。
二、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地税发09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对劳务报酬支出频繁、数额较大的单位,以及临时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如广告、演出公司等,要加大力度,重点控管。
三、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派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并向省局书面报送检查情况总结,省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在6月底前仍未实施2000年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各地应继续跟踪,及时将应征税款足额征收上来。要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大案要案,要查出一起,曝光一起;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1月底前向省局报告不少于2件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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