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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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印发《干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干部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培养学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干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给我们。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干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入学和注册
(一)新学员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学员因故不能到校报到者,须凭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学员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即可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属取消入学资格者,应报经省(地)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省人事局备案,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局备案,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四)凡有连续招生办班的干校,新学员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员,不能享受在校学员的待遇,并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每学期开学时,学员都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向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员证经学校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籍。
(六)学员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的,一律按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一)学员成绩考核的范围,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业成绩,同时也考察操行表现,即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在校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的表现等。
(二)学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实验课、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题报告等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法评分,百分制与四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结合平时成绩进行评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学校研究确定,一般不超过40%。考查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和平时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科目应在期末复习考试前一周结束。
(四)每门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都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为三门,不超过四门。
(五)考试的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可以采用笔试与口试结合,笔试为主;闭卷与开卷结合;闭卷为主;理论考核与实验操作考核等形式。期末考试时间一律为二小时,个别课程确须延长考试时间,须经学校批准。
(六)试卷命题,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正付卷(付卷作补考用),交教务科审定。实行统考的课程,由省人事局干部教育处负责组织人员命题和审定。
(七)凡有连续招生的学校,学员在完成本年段规定课程学习任务之外,自学高一年段的某门课程(除政治、体育和某些实验,实验性较强的课程外),学有成效的,可由本人于期末考试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参加相应班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年(或学期)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可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八)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须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定及格与不及格两种,成绩记在补考栏里。
(九)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补考),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十)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零分计且记录在案,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本人认识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一)学员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
(十二)学员考核成绩逐项记入学员成绩登记卡,毕业时与毕业鉴定一起存入学员档案。
三、升留级问题
(一)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凡有连续招生的学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员,可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申请,经学校同意,在下学年开学前,参加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其它课程及格以上者,由学校签注意见,报省人事局批准,允许跳级。
(三)凡有连续招生的学校,学员经补考学期或本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且在校学习期间只许留级一次。若无连续招生,可劝其退学,如本人要求继续留在学校求学,经学校批准可准其跟班学习,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
(四)考试课程的规定: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含生产实习),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划。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四、休学与复学
(一)凡有连续招生的干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个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员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员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不得超越年限。
(三)因病休学的学员应回原单位,按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和病假手续,医疗费按原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员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五)学员复学按下列原则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复查合格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2)学员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校长同意,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3)学员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4)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中等或高等院校。
五、退学
(一)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学期补考后,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有连续招生的干校,学员在学期间留级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一学期旷课超过一周以上者;
(5)经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等疾病者;
(6)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要求退学,经多次说服无效者。
(二)退学学员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1)退学的学员,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或职工,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2)经确诊为精神病、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原为在职干部或职工的回原单位,劳保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退学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六、考勤
(一)学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长负责,考勤表周末交学校,每两周公布一次。
(二)学员上课、实习、劳动和学校规定的自习课,都应实行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销假。
(三)学员请病假,须持有校医病假单或医生证明(附病历卡)。请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校主管学员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批准,一学期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五)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或集体活动者,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六)法定的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员旷课时数按授课时间计算,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20学时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视其情节并可责令其作检查或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的,处分前的旷课时数应累计计算,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学员旷课受记过以下处分由学校批准,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人事局备案。
七、毕业
(一)学员毕业时应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坚持又红又专。
(二)有正式学籍的学员,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回原单位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者不再补考(补作)。
(四)学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

学员奖励和处分的规定

(一)学员要严格遵守《干校学员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员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结合“三好”评定,学员学年个人小结,作出操行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的目的。
(三)学业成绩优秀,德、智、体发展的学员,可按下列条件授予“三好学员”、“优秀学员干部”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单项奖励。
(1)一贯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向一切不良现象作坚决斗争,执行《干校学员守则》和校纪、校规,有突出表现者;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坚持又红又专,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
(3)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热爱劳动,自觉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有突出表现者;
(5)积极参加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并起组织推动作用,有显著成绩者;
(6)其他应予表扬奖励的。
(四)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有特别突出的表现者,如舍已救人,舍身保护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等,可呈报上级予以表彰。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凡受到表扬、奖励的,一律记入本人档案。
(五)学员有下列不良行为者,应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者;
(2)贪污、盗窃、赌博、破坏公共财物者;
(3)思想反动,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者;
(4)诬陷别人,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
(5)泄漏国家机密者;
(6)隐瞒、捏造事实,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
(7)考试作弊以及无故旷课者;
(8)目无组织,以蛮横态度对待干部、教师、职工、同学,或进行人身侮辱、行凶打人,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和学习者;
(9)其他应予处分者。
(六)对学员的纪律处分,按情节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员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犯错误的学员,要进行耐心和严肃的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不能歧视,要加强教育,注意团结他们。留校察看的学员,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八)对学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领导批准执行;
(2)凡受记过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执行;
(3)凡受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学员处分决定均报省人事局备案,并书面通知学员原工作单位,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的会议上宣布执行。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凡因违反校规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应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并将学员退回原单位。
(九)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

课堂规则

一、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得擅自离开课堂。
二、上课时,学员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不随意讲话,不作小动作。教师提问,学员应起立回答;学员发问应先举手,征得教师同意后再发问。
三、不得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课堂严禁吸烟。
四、严格遵守干校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教室整洁。
五、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使命,课堂上尤应贯彻“严以治校”精神,履行职责。

干校学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和革命人生观。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
五、尊敬教师,尊重职工,关心集体,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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