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2:37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2001]98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98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987号
全文有效
2001.10.15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9年和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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