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1]3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基层单位、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税函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通知》层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范围 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全部欠税。
二、关于年末欠税的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的重要性及修订欠税核算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税核算管理。2001年年末欠税清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彻底清出实有底数的基础上,逐户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保证本次清理工作的全面性与正确性。
三、关于年终账务处理方法 为便于账务处理,各会计核算单位应于2001年年终记账和会计年报表编报完毕后再依次作年终冲账、账外转帐和年度转账处理,即在上报年报后,先作“应征”类科目与“入库、提退、减免、损失税金核销”等科目的对冲账务处理,然后作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处理,最后作2001年和2002年账内有关科目的年度转账账务处理。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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