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幅度标准确定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1.将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分别由原先的“月营业额200~800元”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明确了“条例第十条所称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这主要是因为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规定达到起征点就要征税,但对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目不同行为的营业额是分别对照具体税目或者行为来确定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还是合计计算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没有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也就是说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等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标准。
本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所有营业税应税行为涉及到的营业额的合计与规定的起征点标准比较,来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