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也就是说单纯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何理解收讫营业收入款项,这个款项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条例第十二条强调的提供应税行为包括了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和应税行为完成两种情形,而不仅仅指应税行为提供完成。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索取营业税收人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但我们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不是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我们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更不能对纳税人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开具发票行为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而征收其营业税。

3.确认标准上要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这里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也考虑到防止纳税人为了规避税收条款,延缓缴纳税款的问题。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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